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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4-09-16    来源:科研处    编辑录入:    点击:

北京印刷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北京印刷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印刷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所、中心)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团体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商业秘密。

(五)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有关校名、商标的规定

第四条 学校的名称、校标、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印刷学院”、“北京印院”“印刷学院”“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Beijing institute of printing”、“Bigc”、“Bip”、“北印”、“印院”以及校标图案,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北京印刷学院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三章  有关专利权的规定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并提交专利查新报告,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七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或外单位合作或者接受他人或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有关内容,属职务性发明创造,或者其他原因应由学校事先同意的,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九条 学校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

本条所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五章 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学校按照北京市要求实行保密提醒制度。

第十六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二级学院或系部审批,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外参展需经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要重视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及无形资产,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学校将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委托科研产业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事宜。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出入的,应以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