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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09-18    来源:    编辑录入: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对纳入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
省部级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科委项目、北京市教委重点科研项目、北京市教委科学研究项目等;
学校校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人才引进项目、学科建设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类型
审计处依照国家的审计法规、财会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的项目经费决算审签、项目审计、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决算审计。
第五条科研项目结题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项目审计。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审签程序
(一)科研处应将所需审计项目的情况通告审计处,以便审计处安排审计工作计划;
(二)科研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计财处组织清查相关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金额和支出金额,编报项目决算,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账和固定资产清单;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项目决算书编制管理的规定,计财处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科研处、财务处签章后,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审签;
(四)审计处收到项目决算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如发现项目决算书材料不齐全、填列数字不正确,提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达到规定要求;
(五)审计项目决算书审计无异议的,审计人员签署审计意见并签章,审计处负责人复审签章、加盖公章。科研处按规定报送该项目的主管部门;
(六)科研处在项目上报期限的10日之前,督促并组织项目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内容向审计处提供审签所必需的资料,审计处按规定实施项目经费决算审签工作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审计的程序
(一)科研处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项目委托审计,审计处也可根据管理情况审计立项,项目审计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实施项目审计三日前,向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科研处和相关单位;
(三)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审计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和适当的方法,检查项目合同、查阅会计账户、账簿等;
(四)审计组长拟定项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审核反馈意见,出具项目审计报告,抄送科研处、计财处。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审计审签、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
(二)项目经费的到账情况,需要学校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项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三)项目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相关项目规定,表列与有关账户所列是否相符,各栏目相关数字是否一致,决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四)项目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五)项目经费分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和项目规定,项目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项目经费支出涉及与外单位协作的费用是否有协议书或合同;
(七)纵向项目劳务费支出、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是否计提或超过计提规定比例;
(八)项目结题后的项目经费结余结转情况。
第九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对项目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执行回辟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