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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4-12-26    来源:    编辑录入:    点击:

 
为激发教师、科研人员的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配套范围为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二条 经费配套方式
对北京印刷学院作为承担单位或第一主持单位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根据项目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配套,配套经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有效到校经费的50%。配套项目按年度立项,经费预算根据学校经费情况分年度拨付。经费使用须符合北京市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经费配套标准
A类: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等,配套经费不超过30万元/项;
B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重大合作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中央文资办、文化部等重大专项,配套经费不超过20万元/项;
C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及预探索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及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一般及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中央文资办、文化部等专项,配套经费不超过10万元/项。
 第四条 在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任务(合同)书中注明合作(协作)单位或参加单位为“北京印刷学院”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专项,根据到校经费进行配套,配套标准如下:
A类: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等,配套经费不超过15万元/项;
B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重大合作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中央文资办、文化部等重大专项,配套经费不超过10万元/项;
C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及预探索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及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一般及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中央文资办、文化部等专项,配套经费不超过5万元/项。
第五条 项目配套经费立项依据
项目来源机构的立项批复、批准的任务(合同)书、主持单位委托书和实际到校经费为立项依据。不符合上述要求,且配套依据不充分的不予安排。
第六条 符合配套条件的需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由科研处审核认定后,列入科研经费预算。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印刷学院高层次科研项目及成果配套经费奖励办法》(印院发〔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