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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发布时间:2014-12-26    来源:    编辑录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和大学章程制定工作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框架的核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主要来自学校的重点学科、专业,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为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对学校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独立、客观、公正,学校学术委员会采用自下而上选举的办法产生。
委员的组成覆盖学校主要学科和专业,兼顾其他。委员会下设两个分委员会:“理学与工学分委员会”和“文学、艺术学与管理学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分委员会由相关学科和专业的教授(含其他正高)不多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各单位根据分委员会委员组成定额,推荐本单位的分委员会委员。各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主任)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其他推荐人选可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在全体委员之外提名,获全体委员总数的2/3以上投票通过后产生;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来自“理学与工学分委员会”和“文学、艺术学与管理学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重大学术事项,经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日常事项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主任委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允许保留少数人个人意见。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和科研机构,应按照本章程第五章之原则,建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议组。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通过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通过年度报告,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五章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和科研机构,应参照本章程建立健全本部门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议组。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1.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可包括学校柔性引进的高级人才,比例不超过20%。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要求,现任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教学部/研究院(基地)党政负责人的委员数不超过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4
2.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可放宽至博士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由不同部门组成联合学术委员会,以保证权威性。
3. 二级学院执行院长、教学部主任、研究院(基地)执行院长(主任),凡满足博士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条件的均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但不可担任主任委员。

4.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民主推荐,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和科研机构情况,在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
    5.
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非行政职务专家担任,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符合任职条件的院长(主任)担任,但不占定额席位。院长(主任)不符合条件的,可选举其他专家担任。

6.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定额席位委员候选人由所在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的全体教师推荐,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种原因导致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减员者,按照上述原则,随时增补。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印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院发〔2004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