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 2017-8-25
【实施时间】: 2017-9-25
【文 号】: 京财科文〔2017〕1842号
【颁布部门】: 市财政局、市科委
【法规类别】: 文件
为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 2017年8月25日,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印发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9月25日正式实施。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国家和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简称“28条政策”),提出科研项目应分类管理,坚持“放管服”结合,简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流程,充分赋予项目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提升对其绩效激励,构建更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文〔2002〕2503号)执行已十余年,与中央、北京市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精神不相适应,急需进行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系列改革中对“放、管、服”的要求,修订后的《经费管理办法》下放了预算调整及经费管理权限,明确了差旅费、会议费及结余经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了结算方式、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方式、企业税务处理原则等相关内容,详见表1。
表1 《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后主要变化
三、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经费管理办法》符合基础研究规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为使科技经费服务于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活动,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明确市基金按项目类型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受资助项目进行固定数额经费资助。
二是无需预算评审。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预算评审。
三是依需审计。结合基础研究项目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简化流程,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只提供总决算表并依需进行结题审计。
四是将联合基金中的非财政经费纳入预算管理。随着联合基金工作的不断拓展,为加强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明确规定经费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纳入自然科学基金预算统筹管理。
四、推进落实
为贯彻落实《经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科委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工作: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经费管理办法》,保证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政策的充分了解。
二是坚持政策落地。督促依托单位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确保对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三是逐步完善科研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做好全过程、全主体的信用记录,逐步完善信用体系,将科研信用作为项目立项、间接费用核定、结余经费使用等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