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信建设,依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由市科委列入北京市科技计划,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及专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项受托管理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
第三条 科技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计划相关任务时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一种评价。
信用管理是指市科委在项目(课题)和专项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全过程的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 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 信用记录内容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的记录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有关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二)突出贡献,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正式承诺内容之外积极开拓创新,并形成对科技界和科技计划管理有益的经验、典范,如创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机制、科技研发机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的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可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伪造或不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准则的行为,如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恶意串通、行贿、索贿受贿,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科技计划任务的承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预测失误、风险估计不足、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而造成科技计划任务没有顺利实施,情节严重者导致科技计划任务被撤销、验收未通过的行为。
第九条 市科委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活动的特点,针对各责任主体确定其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的记录与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
第三章 信用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市科委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正式承诺、北京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在科技计划管理的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考评等各个阶段,利用立项过程中的方案论证和财政评审、实施过程中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验收(结题)过程中的专家验收评议与验收确认,以及随时受理举报信息等管理手段,及时发现、调查、确认和客观记录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的科技信用状况,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市科委在科技计划任务完成验收(结题)后,对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的《信用记录表》内容进行汇总,并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和信用差五个级别对其参与本次科技计划任务的科技信用进行累计评价,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十二条 市科委依据咨询专家在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年度评议和验收阶段提供咨询的表现,以及咨询专家独立形成的论证、验收评议个人意见,如实记录咨询专家的科技信用状况,并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三个级别对其本次咨询的科技信用进行评价,分别用A、B、C表示。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参与者均有权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市科委进行信用调查、记录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委建立"北京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数据库",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查询。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AA,市科委在凝练重大科技项目时优先采纳其意见建议。
(二)信用评级为A,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市科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其承担科技计划任务。
(三)信用评级为B,给予其承担及参与市科委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
(四)信用评级为C,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市科委取消其相关资格三年,并在其恢复资格后,对其再次参与科技计划任务进行科技信用重点监督;责任主体为个人的,自信用评级生效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市科委对其三年后再次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进行科技信用重点监督。
(五)信用评级为D,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市科委取消其相关资格五年,并在其恢复资格后,连续三年对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进行科技信用重点监督;责任主体为个人的,自信用评级生效起终身不得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一旦记录即长期有效,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