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首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作为对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市级奖励。
第三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根据《规定》要求,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承办。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奖:
(一)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包括北京市与中央各部委双管单位)、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政策研究机构、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成果;
(二)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系统在京单位研究北京历史和现状的研究成果;
(三)以北京市单位为主,有北京市以外单位参加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主要形式包括:著作类、论文类、调研报告类。
第七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八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第九条 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或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较高应用价值。
第十条 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的研究成果,除须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论上有重大创新;
(二)对本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或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重大应用价值。
第四章 组织领导、程序和纪律
第十一条 评奖工作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成。
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奖工作实施细则;
2、选聘市评奖委员会各学科评选小组的成员,领导各学科评选小组的工作;
3、评出获奖成果,并公布获奖名单;
4、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市评奖委员会下设系统评奖委员会和若干学科评选小组。系统评奖委员会受市评奖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本系统初评工作。学科评选小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评选本学科报送市评奖委员会终评的成果。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是:作者申请、单位推荐、系统初评、学科评选小组评选、市评奖委员会终评。
第十四条 市评奖委员会、系统评奖委员会及各学科评选小组在评选过程中,以成果质量为依据,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回避制度,通过民主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
第十五条 经市评奖委员会终评的获奖成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严肃申报和评奖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对违反评奖纪律的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奖励、奖励撤销和经费
第十八条 对获奖成果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给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成果,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评奖所需经费,由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制预算,市财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