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
(2014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会议评审工作,正确把握基金项目的资助方向,科学、公平、公正地遴选项目,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评审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坚持质量第一,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建议立项课题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
第二条 评审程序
(2)会议评审按评审专家独立审阅材料、学科组讨论投票、组长签署意见等规定程序进行。
(3)专家独立审阅。评审专家要对本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对所评课题内容及申请人的学术背景等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允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选题的意义与价值、论证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基础和研究实力、课题组成员构成等。
(4)学科组讨论投票。各学科组确定建议立项课题前要集体酝酿讨论,发扬学术民主,避免门户之见。任何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向组长推荐课题。所有建议立项课题须获本组半数以上专家推荐,投票不能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学科秘书不能替代专家填划投票表。学科秘书现场收票、唱票、计票,评审专家代表监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和得票数。投票汇总结果须由学科组组长和学科秘书签字后有效。
(5)组长签署意见。投票通过的课题,由各学科组组长分别在申请书内签署建议立项意见。
第三条 重点项目、自选项目的评审
(6)重点项目的评审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如质量达不到要求,可少评或不评。重点项目根据选题分量、论证质量、研究价值、承担人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受申报的项目类别限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如确实达到重点项目的标准,也可评为重点项目。具体评审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先一起进行混评,所有建议立项课题产生后,专门讨论确定重点项目。
(7)自选项目是指申报选题不在《课题指南》和年度研究选题条目范围之内,按照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行设计的研究选题,但必须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自选项目在评审程序、评价标准、资助强度和立项比例上与非自选项目同等对待。
第四条 倾斜政策
(8)实行向青年项目倾斜的政策。在使用立项指标时,青年项目指标不得用于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指标如有剩余可用于青年项目。
(9)实行向研究基地倾斜的政策。为加强对各社科研究基地的培养与扶持,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相同研究选题,研究基地申报项目可予以优先立项。
(10)实行向认真负责完成课题研究人员倾斜的政策。对于按期认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优秀 (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获“优秀”鉴定等级的重点项目、符合免于鉴定条件) 的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立项。
第五条 关于重复立项问题
(11)对部分选题相同或相近,但论证角度和研究方法不同、入围较多的重要选题,可以考虑立若干项,以便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但相同研究选题一般不超过2项。同时,要适当考虑近两年立项课题的选题情况,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重复立项。
第六条 关于综合平衡问题
(12)各学科评审组在考虑立项选题时,要尽量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立项课题既要突出重点,也要兼顾研究选题的覆盖面。
(13)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各学科建议立项课题要统筹考虑学校分布和适当平衡。研究力量较强的科研单位,可以多承担一些项目,但不能过于集中。
第七条 轮换、回避、保密与纪律
(14)各学科会议评审专家由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的部分人员和特邀专家共同组成,并实行轮换制度。
(15)严格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申请承担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库专家一律不能担任会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遇到需要回避的项目评审时要主动申明自己应回避的课题及原因。
(16)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和严格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评审专家一般不能延迟报到,不得提前离会,会议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能会客。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准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准复制、抄录或留用申请书。
(17)严肃评审纪律,防止学术腐败。如发现有评审专家受贿,或私下替人说情、严重影响评审公正,即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评审专家不得为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介绍课题要客观公允,讨论协商要发扬民主,不得施加倾向性影响或投票暗示。
(18)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数据库,对评审专家、特邀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的人员予以鼓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并酌情严肃处理。
(19)加强对评审会议工作人员和学科秘书的管理。如发现有替人“攻关”、找专家说情等问题,即撤消工作人员资格。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