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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预立项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精神的研究阐释与宣传,特设立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预立项项目。
第二条  预立项项目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类别之一。
第三条  预立项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滚动申报,其具体申报时间和研究阐释内容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通知为准。
第四条  预立项项目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或党政机关研究人员;
2.申请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3.申请人为申报成果的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
第五条  申报成果条件:
1.申报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中央文件精神;
2.须于刊发10个工作日前在市社科规划办登记备案;
3.须按计划时间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前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新视野》等报刊刊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限理论版)。
4. 刊发成果不少于3000字,并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第六条  已获得资助的各级各类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不纳入此资助范围。
第七条  具体实施程序:
1.提前在市社科规划办登记备案;
2.将计划刊发成果报市社科规划办审阅;
3.在指定报刊刊发;
4.刊发后,登陆“北京社科规划”网站,下载填写《北京社科基金预立项项目申请书》;
5.科研处审核盖章;
6.将申请书和刊发成果原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7.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合格后,同时办理项目立项和结项手续;
8.向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财务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八条  预立项项目资助金额为2万元,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预立项项目的管理须遵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