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为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科研究基地的支持力度,增强研究基地的凝聚力和吸引力,鼓励研究基地通过自设项目整合各方资源、多出重大成果、培养创新人才,特开展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为市社科规划项目工作,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工作,面向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共同批准建立或市规划办单独批准建立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条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后统一认定为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并纳入市社科规划项目统一管理。
第二章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的认定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由各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评审确立,可以是各研究基地正常开展的研究课题,也可以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课题。
第六条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须围绕该研究基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开展研究。
第七条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须获得研究基地的经费资助,额度不低于2万元。
第八条 提交市社科规划办升级的研究基地自设项目须是已经完成或完成80%以上的在研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的升级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组织完成。凡是在最近一个建设周期的检查验收中获得优秀等级的研究基地限报3项,其他研究基地限报2项。
第十一条 申请升级的研究基地自设项目,需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规划项目申请书》,一式4份(须含原件1份);同时,上报4套研究成果,其中3套要经过匿名处理,用于专家评审鉴定。上报的研究成果一律用A4纸打印,全文统一字号、编码,并采用图书式装订,禁止散页、活页式、塑料夹式装订。
第十二条 对上报的研究成果,市社科规划办将按照统一的评审指标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研究成果评定为良好等级以上的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可升级为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自设项目一经认定为市社科规划项目,将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立项和结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