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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6]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原则,积极打造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标准和机制,努力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全链条有机衔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系统

  1.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根据本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特点,参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全市统一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等功能于一体。信息系统设置科技资源情况、开放制度、服务项目、使用情况等栏目,向社会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并对接国家相应网络管理平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并对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2.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管理单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开放共享。其中,存量科研设施与仪器于2016年底前完成信息报送;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由管理单位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提交信息系统。鼓励管理单位根据开放意愿和市场需求,将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以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信息系统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二)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体系

  1.实行分类开放共享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理单位在满足本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线上推介、线下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对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管理单位应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对通用科学仪器设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实行集中集约管理。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2.鼓励建立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单位可通过建立运营公司或利用现有运营公司,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加强社会化服务和运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打破管理单位界限,按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机构群。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共建,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开展运营。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3.搭建开放共享服务网络。深入推进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小核心、大网络”工作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拥有方、专业服务机构方、科技资源需求方有效对接,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深度开放和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各区政府

  (三)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

  1.建立开放共享服务标准。管理单位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对测试检测、合作研发、成果转化等涉及的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参照市场标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其统一管理。服务收入可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2.强化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激励。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研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四)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约束机制

  1.建立购置查重机制。使用财政经费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时,管理单位应首先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查询可协作共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优先使用已经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科学评估购置的必要性,避免科研设施与仪器闲置浪费。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2.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共享在线平台的建设情况,以及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由科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五)加大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支持力度

  1.完善后补贴政策。依托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继续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体系和后补贴机制。针对管理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包括开放资源量、服务企业量、服务收入、合同额等指标在内的绩效考评评价体系,并依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后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

  2.发挥首都科技创新券作用。深入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促进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

  3.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工程。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深入推进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促进其开展合作研发、成果转化、产业促进及实验室资源的市场化运营,打造开放式、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服务平台,推动优质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4.落实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设备共享使用政策。对免税进口且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允许,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研教学活动的,免于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责任单位:北京海关

  5.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租赁费、使用费出资入股试点。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市属高等学校向企业提供大型仪器设备的租赁、使用服务,可与企业协议约定将企业应向高等学校支付的租赁费、使用费折算为股权,作为高等学校向企业的投资。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参加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推进机制,积极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落实鼓励政策,完善激励措施,实施评价考核,督促整改落实。各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落实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网络防护和数据安全管理,切实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科技资源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四)加强督导落实。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各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督导评价,每年4月底前公布开放共享评价结果。对开放效果不好、用户评价不高的管理单位,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并限期整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科委等部门印发的《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试行)》(京科条发〔2007〕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