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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国发70号文),进一步强化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效率,发挥科技资源服务创新创业作用,我市制定颁布《进一步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编制思路
  《意见》按照“中央意见要求的,落实到位;本市的成功经验,总结提升;其他省区市已经突破的,借鉴参考;先行先试的政策,加强推进”的具体思路,按照70号文规定工作,加上前期我市开展的、以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作为我市的特色工作,形成全文。
  《意见》基本框架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主要任务、组织保障四部分。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原则,强化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强化科研设施与设施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服务、监督、评价全链条有机衔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二、《意见》突出的重点
  《意见》进一步突出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在开放共享中的引导作用,突出了开放服务体系建设中各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我市正在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设备共享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租赁、使用费出资入股试点、首都科技创新券等先行先试政策,并对开放共享面临的三个突出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一是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放不完全,市属单位的资源未做到全部开放,部门之间资源没有实现完全统筹的问题。《意见》中提出:建设全市统一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并形成国家级平台—市级平台—管理单位系统的多层次开放信息服务系统,服务我市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协作共用,并服务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的科学评估。
  二是事业单位开展服务收费合规性问题。《意见》中提出:管理单位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对测试检测、合作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涉及到的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参照市场标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其统一管理。服务收入可以用于对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是科研人员激励及工资总额限制等管理制度问题。《意见》提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研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三、《意见》主要的任务内容
  一是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我市统一的资源开放服务信息系统,形成融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于一体的信息管理平台。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建设面向社会的在线服务平台,对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
  二是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理单位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实施分类开放共享服务;鼓励引入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的运营方式来提升开放共享的运营和服务水平;搭建开放共享服务网络,通过深入推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小核心、大网络”工作体系建设,提升开放共享的深度和效度。
  三是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强调建立开放共享服务标准,明确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对测试检测、合作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涉及到的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参照市场标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其统一管理。服务收入可以用于对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研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四是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约束机制。使用财政经费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时,管理单位应首都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查询可协作共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优先使用已经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科学评估购置的必要性,避免科研设施与仪器闲置浪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共享在线平台的建设情况,以及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由科委、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五是加大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支持力度。完善后补贴政策,发挥首都科技创新券作用,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工程,落实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设备共享使用政策,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租赁费、使用费出资入股试点。
  四、《意见》落实的组织保障
  《意见》中明确强调由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职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保证各项工作能落到实处,明确要求市科委、市财政局加强督导落实,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各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情况的评价结果,并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