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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链接:https://www.bjnsf.org/nsf_jjwj/201708/t20170810_14593.html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提升首都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设立,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三条基金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的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文化。
第四条基金委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建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明确发展战略目标、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并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编制项目指南,明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范围。
基金委在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基金委应当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基金委设委员二十五至二十九人,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委员受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第七条委员会届内,委员如遇职务变动、身体原因、退休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变动的,可由委员提出辞职申请或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提出调整建议,推荐相关候补人选并报基金委全委会审定。
第八条基金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基金委相关会议,审议确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有表决权;
(二)有权对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对自然科学基金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基金委委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与基金委相关工作包括调研、研讨、专题研究等;
(二)按照规定申请回避;
(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不得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
(四)不得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基金委委员违反上述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基金委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基金委主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应由委员中分管基金工作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任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或主持有关工作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基金办主任和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基金委聘请顾问五至七人。顾问可由高度关注并熟悉、热心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具有战略指导性的已离任委员及知名专家担任。顾问由基金办提名,市科委聘任。
第十二条顾问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离任委员担任顾问的,任期为一届。顾问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三条顾问在基金委发展战略、学科发展方向、完善科学基金制和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四条基金委采用会议制进行决策,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常务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
第十五条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会负责召集。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提请常务会召开全委会。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必须表决形成决议的,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订基金委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
(三)审定资助项目名单;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会由基金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为有效。常务会审议的事项必须表决形成决议的,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全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审定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和资助方案;
(四)审定全委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通过会议纪要、工作动态等形式向基金委汇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日基金委五届一次全委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